公司監察人只是掛名橡皮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到底要幹嘛?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6月4日
許多非公開發行公司的企業主或股東,常將「監察人」視為公司設立時為了湊人數的「橡皮圖章」,甚至常有親友間互相「借名掛名」的狀況。然而,隨著公司治理趨勢的演進,監察人的法律責任日益受到重視。雖然公開發行公司目前已逐漸由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但對於廣大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監察人仍是防範董事監守自盜、保護股東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僅是掛名而不履行監督義務,當公司發生弊端時,監察人將面臨極高的連帶賠償風險。本文將帶您釐清監察人的主要限制及相關義務。
監察人有什麼限制?又有什麼責任?
監察人依法負有積極的監督與查核義務,且為了確保其中立性,法律嚴格禁止監察人兼任公司內部任何職務。若監察人未盡到監督之責,導致公司受損,依法必須與違法的董事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22條(兼任禁止):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公司法第224條(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26條(連帶賠償責任):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近年來,法院對於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要求趨於嚴格。實務上,若公司發生董事違法或掏空,監察人很難再以「我只是掛名」、「我看不懂財務報表」作為免責的理由。若無法舉證自己有積極行使調查權或制止違法行為,法院極高機率會判定監察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監察人相關限制與權責內容 | |
|---|---|
| 人數限制 | 非公開發行公司:至少1人(若為單一法人或政府股東之「一人公司」,可依章程不設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2人。 |
| 居住地要求 | 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 |
| 兼任禁止 |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
| 選任方式 | 由股東會採「累積投票制」選出,保障小股東能集中選票制衡大股東。 |
| 主要職權 | 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查核董事會表冊、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 法律責任 | 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損,需負賠償責任;若董事亦有責任,監察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理鴻律師叮嚀】
擔任監察人應善用「外部專業」。公司法明文賦予監察人委託會計師、律師協助查核的權利。遇到帳務不清或董事決議有適法性疑慮時,直接發函委請外部專家介入,並留下書面紀錄,是保護自己免於連帶責任的最佳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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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 股東如果懷疑公司帳目有問題,可以直接去查帳嗎?還是只能透過監察人?
A: 股東個人要直接查帳的權限較受限,但如果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依法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出面,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這正是監察人作為股東權益捍衛者的核心功能。
Q2: 公司只有一個監察人,但他長年待在國外,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公司法明確規定,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如果公司僅有一位監察人卻常居國外,將不符法定資格要求。
Q3: 監察人可以同時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或經理嗎?
A: 不行。為避免利益衝突,公司法第222條明文禁止監察人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Q4: 監察人可以獨自決定召開股東會嗎?
A: 可以。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在認定為公司利益且有必要時(例如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時),監察人有權利單獨召集股東會。
Q5: 監察人如果不懂會計作帳,要怎麼查核財報?
A: 法律不要求監察人必須是會計專業。監察人依法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來協助審核表冊,費用由公司負擔。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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