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死亡,飼主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文 / 郭柏鴻律師
隨著時代變遷,許多人早已將寵物視為家庭成員之一。若寵物遭受他人侵害(如車禍、醫療過失)而死亡,飼主是否也能請求慰撫金呢?
哪些情況可以求償慰撫金?
依照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若是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若是被害人已經因為受到不法侵害而死亡,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慰撫金,慰撫金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精神賠償」,是法律針對「非財產上損害」設計的損害填補制度。
寵物在法律上的定位
一直以來多數的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寵物在法律上屬於「動產」。換言之,雖然寵物具有生命,也與人類有深厚情感連結,但在現行法制度下,仍僅能視為飼主的「財產」。若寵物受到損害,飼主只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像是寵物本身的價值,以及支出的醫療費用等,而不能針對精神上的痛苦此「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慰撫金。
但有少數的實務見解認為,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有時已具有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若僅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的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也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的生命權,因此應認「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惟針對加害人侵害寵物的行為,飼主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請求慰撫金(參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困難與爭議
但上述肯認飼主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見解,仍屬極少數。大多數的判決仍認為在現行的法制度下,寵物屬於飼主的「財產」,在財產受侵害的情形,依法僅能針對財產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請求慰撫金。
雖然對於很多飼主而言,因為寵物過世所受的精神上痛苦,不亞於親人過世。但若於法律尚未修正之前,直接允許飼主於寵物受害時能請求慰撫金,可能還會衍生其他問題。
像是依現行法律,即使未婚伴侶長期共同生活,其中一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而死亡,另一半也不具備請求慰撫金的權利。若僅讓飼主得以因寵物的死亡請求慰撫金,可能會造成法律評價上的不平衡。甚至在極端狀況下,若寵物死亡皆可成為慰撫金請求的依據,可能導致部分人將寵物視為「取財工具」,反而違背原本保護情感與尊重生命的意旨。
沒有爭議的是,對多數飼主而言,寵物不只是「財產」,而是緊密陪伴的家人。法律要如何評價這樣的關係,同時達成保護動物及尊重生命的目的,是值得我們持續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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