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凶宅」的定義是什麼?出租的房屋變成凶宅,可以求償嗎?

文 / 郭柏鴻律師、黃挺豪律師

法律上如何定義凶宅?

大家說的凶宅,一般是指曾經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例如曾發生凶殺、自殺或意外死亡等事件,而對房屋的市場價值及居住者的主觀感受造成影響,也讓許多購屋者有所顧忌。

根據內政部 97 年 7 月 2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048190 號函的說明,凶宅是指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在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房屋本身及陽臺、雨遮、露臺等),曾發生「凶殺」或「自殺」事件,而導致被害人於專有部分內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受傷,但於他處死亡的情形。

社區的公共區域有人死亡,算不算凶宅?

社區(公寓大廈)已經成為現今社會的主流居住型態,且社區公設比逐漸提高,購屋者支付的房價,大多涵蓋相當比例的公設(共用部分),如社區中庭、大廳、樓梯間、電梯間與停車場等,而這些區域通常為住戶頻繁使用的空間。

因此,近期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在共用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也可能影響買方的交易意願,不能忽視其對於房屋價值的潛在影響。因此,在訴訟中,還是有機會主張房屋的共有部分因曾經發生此類事故,屬交易上重要事項,導致當初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進而撤銷買賣契約。

出租的房屋變成凶宅,房東可以求償嗎?

多數的法院見解認為,若出租的房屋因為房客自殺而變成凶宅,房東並無法向死者的繼承人求償,因為自殺是屬於殘害自己生命的個人行為,不屬於違背善良風俗的不法行為,而房價下跌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實質上對房屋造成毀損。如果沒有證據顯示租客有惡意破壞房屋價值的故意,則房東較難向死者的繼承人請求賠償。

但亦有部分實務及學說見解採不同看法,認為自殺導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這樣的行為應為一般社會道德觀念所不容,再考量對房屋所有權人經濟利益的重大衝擊,認為自殺是「有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同時也是整體法秩序上不允許、應負面評價的「不法」行為。所以房東可以透過鑑價報告證明房價貶值,向死者的繼承人進行求償。

房東於出租房屋時該如何自保?

如同上面提到的,目前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房東並無法向房客的繼承人求償,因此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現在有愈來愈多房東會在租賃契約中附加「惜命條款」,像是:當房客有自殘、自殺未遂的行為時,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要求搬離;或是於租約約定當承租人因為自殺而造成房屋價值減損時,繼承人必須對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是按照原來的市價購入房屋。且為了防止繼承人藉由拋棄繼承免除賠償責任,可以再約定連帶保證人作為多一層保障。隨著社會對於房屋歷史資訊的重視程度提高,無論是房東、租客、鄰居或房產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應更審慎面對相關法律問題,並預先諮詢專業意見,以避免交易糾紛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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