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小孩買房也要納入遺產?「特種贈與」要怎麼歸扣?
文 / 郭柏鴻律師、黃挺豪律師
有些父母在小孩成家立業時,會特別給小孩一筆金額比較大的贈與,有可能是現金,也可能是房子。但原來這些贈與,最後在父母百年時,竟然都必須全部加回遺產,再與其他繼承人重新分配?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呢?
「贈與」與「特種贈與」
我們一般說的「贈與」,指的是民法上的贈與契約,也就是一方將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東西贈與給別人之後,原則上就不能要求返還。但若有下述情況,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 1. 贈與物的權利還沒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 2. 贈與附有負擔(如:父母贈與子女房屋,但條件是要與父母同住),如果贈與人已經交付贈與物,但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可以撤銷贈與。
- 3. 對贈與人、其配偶或近親屬,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刑法有處罰規定。
- 4.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但不履行扶養。
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是基於「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個目的,就屬於民法上的「特種贈與」。特種贈與本質上也是贈與,只是受贈人剛好也是贈與人的繼承人。常見的特種贈與,像是父母在子女結婚時贈送嫁妝、子女長大後幫忙出錢買房子讓子女可以分居成家,或是幫子女出錢創業等等,這些情況都屬於特種贈與。
特種贈與的「歸扣」
依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已經從被繼承人處獲得特種贈與時,應將該贈與的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成為應繼遺產。
特種贈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謀求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立法者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特種贈與,是屬於「提前交付」應繼分的行為。因此,如果接受贈與的繼承人沒有將特種贈與的價額納入為遺產,直接用剩餘的現有遺產分配,會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舉例來說,若父親有 2 位子女 A、B,父親在 A 結婚時贈與 300 萬元讓 A 付房子的頭期款,而父親過世時留有遺產 900 萬元,此時 A、B 的應繼分並不是一人 450 萬元,而是 900 萬元加上 300 萬元後再除以二,等於 600 萬元。而 A 既然已經先受贈 300 萬元,此時就僅能再分到 300 萬元。
要怎麼避免歸扣?
不過民法也留有例外,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已經有表示反對歸扣的意思,當繼承發生時就不用歸扣,也就是不須再將該贈與的數額加入遺產計算。以前面的例子而言,若父親在贈與 300 萬元給 A 的時候,已經表示這筆錢以後不用歸扣,這樣繼承發生時,A、B 的應繼分就仍然是 450 萬元。
此外,如果歸扣計算後,發現特種贈與的數額已經超過應繼分,此時該名繼承人就不能再參與遺產分配,但也不需要把超過的數額拿出來分給其他繼承人。
雖然法條規定只要被繼承人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免為歸扣。但因為爭議發生時,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此時如何證明當時確實有免除歸扣的意思,即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此,無論是贈與方或是受贈方,建議大家在遇到特種贈與時,一定要預先規劃,諮詢專業意見,確保留存的證據足夠,以免因為法律的規定,造成自己的財產無法按預期的方式分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