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還沒到期可以要求提早搬離嗎?房東是否可以扣押金或請求違約金?
文 / 郭柏鴻律師
「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
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民法等規定規定,住宅租賃若有下列情況,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1. 出租人為了重新建築,而有必要收回房屋。
- 2. 承租人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的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支付。
- 3.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的費用達 2 個月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支付。
- 4. 承租人違反約定,擅自變更作為居住以外的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5. 承租人違反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6.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予他人。
- 7.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的賠償。
- 8.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9. 承租人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的安全。
如果有上述情形,出租人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要注意的是,除了第 5 項和第 9 項情形,出租人不須提前通知外,在第 1 項情形,出租人必須提前 3 個月通知;其餘情形則最少須在 30 天前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
相對的,若有下列情況,住宅的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1.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無法續租。
- 2. 租賃物不適合居住,並有修繕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 3. 因不可歸責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賃物一部分滅失,且存餘部分難繼續居住。
- 4. 因第三人對租賃住宅主張權利,導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的居住使用。
- 5. 若因房屋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時(不論簽約時是否已知悉該瑕疵)。
- 6. 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得提前終止契約。
若不符合法定要件,須視契約如何約定
若不符合上述的法定終止事由,則須視契約是否有約定雙方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4 點規定,雙方應約定是否可以任意終止租約。
若契約約定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至少應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即可不用支付違約金。若未提前通知,則應賠償他方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且房東可以直接用押金扣抵,如押金不足,可以向承租人請求給付差額。
若雙方約定不得提前終止,或是沒有特別約定,則此時一方想要提前終止租約,就必須與他方進行協商。實務上通常會由提前終止的一方賠償他方相當金額的違約金,作為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
但若雙方協商不成,是否就真的無法終止租約?過去最高法院曾有判例表示,雖然租賃契約定有期限,但若一方反悔並願意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但也有判決表示不同見解,認為除非符合民法第 227-2 條的「情事變更原則」,否則不得輕易允許一方能提前終止。
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大家在簽約時,一定要先明確約定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契約。另外也要特別注意,若約定可以提前終止,房東只有在房客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才能收取違約金。如果房客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收取的違約金也不可以超過一個月的租金額,否則即屬違法。若真的發生爭議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儘早諮詢專業意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