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是誰?違反了會有什麼責任?

文 / 郭柏鴻律師、黃挺豪律師

偵查不公開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經由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使檢察官知悉有犯罪嫌疑時,即應開始偵查。

然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如果偵查過程中的片段資訊流露於公眾,除了會讓潛在共犯因為知悉偵辦方向而妨礙偵查進行外,更可能導致輿論對於犯罪嫌疑人「未審先判」,而嚴重影響被告的名譽及隱私權,即使日後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確定,也已經於事無補。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即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偵查不公開」,且包含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偵查所得的心證,均應不公開。

哪些人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原則上都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能將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事項,洩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

依照法務部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所謂「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指依法於偵查程序中,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例如法官負責簽發偵查中檢方的搜索票聲請,而法院的書記官依法須協助建檔、搜索票印製及與相關人員聯繫,此時書記官也是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但偵查不公開也非全無例外,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或合法權益的保護,認為有必要時,偵查機關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 1.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 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的必要。
  • 2. 越獄脫逃的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 3. 影響社 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必要。
  • 4.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的必要。
  • 5.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的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 6.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的證據,為了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的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 7.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的偵查,認有澄清的必要。

如有上述情況,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即可適度地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責任?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於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時,除了應即時予以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並應將相關人員送交各權責機關,依照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進行懲戒、行政或其他法律責任的追究。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而律師擔任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時,也會接觸偵查秘密,依照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亦有保密義務。若律師違反偵查不公開,除了可能會受到懲戒,若涉及刑事犯罪,亦須負刑事責任。

此外,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人,也可能同時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而須負相關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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