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交保、請回,檢察官聲押的結果可能有哪些?
文 / 郭柏鴻律師、黃挺豪律師
什麼是「羈押」
羈押是指將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先暫時收容至特定處所(通常是看守所)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受到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之前,在法律上都是無罪的。但若檢察官認為個案中有先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的必要,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聲押」。
羈押的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規定,法官只有在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時,才能裁定羈押被告:
- 1. 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2. 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3. 被告所犯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羈押審查程序:「羈押庭」
至於是否符合上述的羈押要件,必須藉由法院開「羈押庭」由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進行攻防,法官會依照雙方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作出判斷。
一般在案件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被告或辯護人是不能閱卷的。但因為羈押涉及的是人身自由的嚴重侵害,所以 2016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37 號解釋,認為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的辯護人有閱卷權。因此現在開羈押庭前,都會先讓被告律師先行「閱卷」,以利在羈押庭中能充分攻防。
羈押庭的結果
羈押庭開完後,法官會作成裁定,結果可能有:
- 1. 准予羈押: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述的逃亡、滅證、勾串之虞等情形。法院此時可以依職權或聲請禁止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律師除外),也就是常聽到的「羈押禁見」。
- 2. 交保:雖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沒有羈押原因或必要性,所以要求被告繳納指定金額的保證金「具保」後免予羈押。
- 3. 請回:又稱「飭回」。依照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以讓被告自由離去。
在地方法院作成為羈押與否的裁定後,被告、檢察官都有抗告的機會,由高等法院再次審查是否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高等法院將由 3 位法官合議審查,如果認定地方法院的裁定有誤,就可能撤銷發回,請地方法院重新裁定。如果認為原裁定無誤,高等法院就會駁回抗告,以地方法院的裁定為最終結果。
羈押不代表有罪,請回不代表無罪
聲請羈押只是偵查階段中,檢察官為了確保證據不滅失、避免被告串供、逃亡,而認為被告有暫時關押的必要。但被告最終是否成立犯罪,仍要等偵查終結後,由刑事法院進行審判才能作成最終判斷。
羈押作為侵害人身自由程度最大的強制處分,法院本來就應審慎為之。因此,法院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不代表被告一定無罪,只是法官認為現階段依檢察官提出的事證,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或是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可以用其他手段代替羈押。
相對的,過去也曾發生過不少法院在偵查中准予羈押,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的情形。因此,偵查中是否羈押,不代表案件的最終結果,仍需等待檢察官調查、蒐集其他證據,經過法院依法審判後,才會決定被告最終的命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