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怎樣會成立「誣告」罪?提告後對方被判無罪,就算誣告嗎?

文 / 郭柏鴻律師、黃挺豪律師

偶爾會有客戶詢問,自己被對方提告,雖然獲檢察官不起訴或是法院判決無罪,但覺得內心氣憤難平,想問是否能反告對方「誣告」?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的公務員「誣告」者,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刑法並沒有明確定義什麼叫「誣告」,司法實務上一般會以提告者是否有「虛構事實」、「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來判斷是否構成誣告。而誣告行為包含:向刑事追訴機關(如地檢署)提出告訴、告發、自訴,或對懲戒機關提出報告、陳情、檢舉等。

因為行為人要成立誣告罪,主觀上必須要「明知無此事實」,所以如果是出於誤會或合理懷疑而提告,因為不是故意「虛構捏造事實」,缺乏誣告的故意,一般較難成立誣告罪。這也可以避免人們因為擔心被反告誣告,在證據仍不足的情況下,放棄自己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

簡單來說,誣告罪處罰的是:明明知道對方沒有犯罪,但基於想讓對方受到刑罰或懲戒的故意,就虛構、捏造事實,而利用司法程序提出指控。誣告除了會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外,也會讓被冠上「被告」身分的當事人,承受心理及司法程序的壓力。

誣告罪是「即成犯」

刑法上的「即成犯」是指行為人一但做了某行為,即成立犯罪,不因事後補正、修正就能彌補。以誣告罪而言,當誣告行為人一向偵查機關或懲戒機關申告,就已經造成他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罰的風險,而且不會因為行為人事後說不告了,就使被誣告者受「錯誤刑罰」、「錯誤懲戒」的危險消失。

也因為誣告罪涉及國家司法、法治機能的正確,關乎國家法益,所以刑法規定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即使誣告的被害人想撤回告訴,地檢署、法院仍然會繼續追訴誣告者的刑事責任。

證據不足就提告,會構成誣告嗎?

提告講求的是證據,但有時候證據會因為時間經過或各種原因而滅失,剩餘的證據也不足以將犯罪行為人定罪,這個時候雖然對方獲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判決無罪,也不代表提告的人會成立誣告罪。

或是在某些情況下,告訴人無法自行蒐證,需要透過司法機關協助調查才能取得證據,此時因為告訴人並未虛構捏造事實,只是沒辦法自行蒐證,所以也不會構成誣告。

最後,如果是因為司法機關的事實認定或法律見解不同,導致對方未受到刑事處罰,這樣也不會成立誣告罪。例如,甲在大街上公然罵乙「X你娘XX」,甲憤而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法院認為乙只是用髒話表達一時的不滿情緒,並沒有侮辱故意,判決乙無罪。此時只要甲並沒有虛構乙有罵髒話的事實,就不會成立誣告罪。但若乙從頭到尾根本沒有對甲罵髒話,而是甲虛構、捏造事實並提告,這時候就很可能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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