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定金有什麼不同?付了訂金還可以毀約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訂金」、「定金」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有什麼差別?付了定金之後對方反悔,可以要求退還雙倍定金?
「訂金」與「定金」
民法中有關定金的規定,規定在第 248、249 條,法條中的正式用語為「定」金。
但交易實務上,許多人都習慣使用「訂金」,二者有一字之差,這也令許多人擔心,是否誤用了「訂金」,就會失去定金原本的效力?
其實不用擔心!因為法院向來認為,解釋契約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的辭句,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的標準,不能拘泥於文字導致失去當事人真意。
因此,縱使雙方當事人使用了民法所沒有的「訂金」,但只要看得出來當事人的真意其實就是法律上的「定金」,那無論雙方使用的是「訂金」或是其他名詞,都不影響效力。
定金的種類
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定金通常可分為五種類型:
- 1. 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成立所交付的定金。如雙方簽約時先支付一部分款項,後續只須再依約補足差額即可。
- 2. 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的要件。如沒有付定金,則契約不成立。
- 3. 違約定金: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擔保。即若未來發生違約,則他方可沒收定金作為賠償。
- 4. 解約定金:以定金作為保留解除權的代價。即雖然契約成立,但若願放棄定金,仍可解約。
- 5. 立約定金:又稱「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的定金,用以擔保契約的成立。此時契約本約尚未訂立,但若付定金的當事人未來拒絕成立本約,他方可沒收定金。
最常發生爭議的,就是所謂的「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廣泛運用於各種交易。常見的像是預售屋、成屋買賣,對於有興趣的物件,賣方或業者往往會要求買方先支付一筆定金(通常為 10 萬元,俗稱「小訂」),此時雙方僅成立「預約」,負有日後應簽訂「本約」即正式房屋買賣契約的義務。若買方付定金之後反悔,賣方無法強迫買方簽訂本約,但可以沒收定金。
定金什麼時候要「加倍返還」?
依照民法第 259 條規定,付定金之後可能會出現幾種情況:
- 1.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 2.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定金。
- 4.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以前面的房屋買賣為例,如果買方先支付了 10 萬元定金,且雙方後續順利簽定本約,則 10 萬元應直接充抵為房屋價金。若因為買方反悔不買,則買方不能請求返還定金。要注意的是,若是收受定金的賣方反悔不賣了,則買方可以請求賣方「加倍返還」定金 20 萬元!
因此,重點其實不在於當初寫的是「訂金」或「定金」,而在於定金的性質以及雙方後續履約的情況。擔心定金拿不回來,或是遇到對方收了定金又反悔?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協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