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被駁回之後還有救嗎?教你如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文 / 郭柏鴻律師
如果提起刑事告訴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又被駁回,此時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救濟嗎?其實還有最後一次機會喔!
什麼是「自訴」?
在介紹新制度前,要先簡單說明一下「自訴」和常聽到的檢察官提起「公訴」,有什麼差別?
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必須向法院「起訴」後,由法院進行審判。如果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稱為「公訴」,若是犯罪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則稱為「自訴」。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也就是我們熟悉的法庭上由檢察官與被告進行攻防。
自訴案件則沒有檢察官參與,而是由自訴人(被害人)及律師在法庭上與被告進行攻防、對抗,自訴人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說服法院判被告有罪。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依 2023 年 6 月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如果告訴人不服高檢署檢察長的駁回再議處分,可以於接受處分書後的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本條規定的前身,是行之有年的「交付審判」制度,但交付審判制度長久以來受到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且相關程序規定也有所不足,因此司法院在去年完成修法,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取而代之。
簡言之,既然經過偵查、再議階段,檢察官都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最終決定不提起公訴。這時法律就賦予被害人有「跳過檢察官」直接請求法院審查的最後機會。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犯行很可能獲判有罪,就會裁定准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是否有罪。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重點事項
首先,聲請時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且一定要在收受駁回再議處分的 10 日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委任律師後,律師可以檢閱先前偵查階段中的卷宗及證物,並可以抄錄、重製或攝影。
經過法院審理後,法院合議庭就會作成「准許」或「駁回」的裁定。如果准許,法院會定相當期間(實務上多為 20 至 40 日),准許自訴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對於准許裁定,被告(犯罪嫌疑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但若是裁定駁回,聲請人(被害人)則無法提起抗告,因此真的是「最後一次機會」!
實務上准許提起自訴的比例,經統計約低於 1%,但本所律師有代理當事人讓法院准許提起自訴的成功經驗,如有需求歡迎立即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