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之後檢察官不起訴怎麼辦?要怎麼聲請「再議」?
文 / 郭柏鴻律師
當自己或親人成為犯罪被害人,總會希望司法能伸張正義,將犯罪者繩之以法。但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過偵查程序,最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此時被害人有什麼方法可以救濟?
什麼情況下提告會被「不起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檢察官一定要作成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像是:曾經判決確定(同一犯罪不能追究二次)、時效已完成(追訴期已過)、超過告訴期間,還有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不足」。
「犯罪嫌疑不足」指的是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後,認為所取得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此時檢察官依法就須作成不起訴處分。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如果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或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等罪,即使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仍可以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的量刑審酌事項,決定不起訴被告,稱為「職權不起訴」,這通常會發生在犯罪情節輕微或被告惡性甚輕的情況。
提告若被檢察官不起訴,可以聲請再議
如同對法院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則可以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最常見的地檢署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以向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聲請再議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1. 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須提出聲請。
- 2. 書狀須敘明不服的理由。
- 3. 聲請須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提出。
舉例而言,某甲於今天收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可以在 10 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向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依法律規定,聲請書必須先送交原檢察官,若原檢察官仍認為應不起訴,此時原檢察官就必須將該案的卷宗及證物送交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審核。
聲請再議的重點
對於因「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時就要著重在說服高檢署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告訴人可以指出原不起訴處分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的錯誤之處、有什麼重要的證據漏未審酌,或原檢察官的偵查有什麼不完備的地方。如果有先前漏未提出或是發現新的證據,也可以於再議時提供予高檢署審酌。
如果高檢署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會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並命令檢察官再續行偵查。若認為偵查已完備,則可以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如果再議仍失敗怎麼辦?這時候還有最後一個救濟方法,那就是直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請法院直接准許告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但成功機率就比再議又更低了。因此,如果案件被不起訴,一定要好好把握再議程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