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4

什麼是「憲法訴訟」?要怎麼聲請憲法法庭釋憲?

文 / 郭柏鴻律師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無論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都不能牴觸憲法,否則即屬無效。就連法院的判決,也不能違背憲法的意旨。但一個法律或是判決是否違憲,是由誰來判斷?如果人民想要聲請釋憲,該怎麼做呢?

憲法訴訟

依照憲法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因此法律或判決是否違憲,必須由大法官來作出最後的判斷。

大法官過去是用會議的形式行使職權,但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行使職權全面「訴訟化」,由全體 15 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案件。因此,現在大法官已經不會再像過去一樣作成「解釋」(例:釋字第 748 號解釋),而只會作成裁定或判決(例: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

法規範憲法審查 vs 裁判憲法審查

在憲法訴訟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主要可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前者是針對法院裁判所適用的「法律、命令」是否違憲,後者則是審查法院的「判決」是否違憲。

舉例來說,在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中,憲法法庭判決刑法第 140 條規定中的「侮辱職務罪」違憲,就屬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而憲法法庭在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台義女童親權案)中,認為法院在裁定親權時,沒有給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屬於違憲,就是典型的「法律未違憲,但法院裁判違憲」的裁判憲法審查案例。

除了上述二種情形,如果人民認為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同一法規範表示的法律見解有歧異,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作成「統一見解」的判決。

聲請方式及要件

若要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1. 人民的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如財產權、工作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
  • 2. 須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上訴到終審法院),並取得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
  • 3. 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
  • 4. 必須在收到確定終局裁判後的 6 個月內提出聲請。

例如,人民的土地遭國家徵收(財產權被侵害),人民不服並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皆敗訴,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也被駁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此時人民若認為相關的法律或是法院的判決見解牴觸憲法,就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收到聲請後,會先由大法官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依照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只有具憲法重要性,或是為了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大法官才會予以受理。因此,在聲請書中必須對這二個要件詳加論述,才能提高案件被受理的機率。

聲請結果

案件若不受理,就會直接被憲法法庭裁定駁回。若憲法法庭決定受理,就會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可能開庭行言詞辯論,請聲請人、相對人、關係人、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最後,憲法法庭若認為人民的聲請有理由,就會判決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如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則會宣告法規範違憲,並可能讓該法規範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甚至是溯及失效。

由於憲法訴訟的規定繁多,連書狀的撰寫格式都有明文規定,人民通常難以掌握,因此憲法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或具有專業資格的人為訴訟代理人。本所律師過往曾有實際參與憲法法庭運作的經驗,如有需求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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