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什麼是訴願?要向哪個行政機關提出?多久會有結果?

文 / 郭柏鴻律師

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如果人民認為違法或不當,原則上可以提出「訴願」請求救濟,但訴願要如何提出?向哪個機關提出?多久之後才會有結果?

什麼是「訴願」?

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受到國家公權力干預,這些干預行為許多都屬於「行政處分」,如吊扣駕照、命拆除違建、各類行政罰鍰,甚至是土地徵收等。

對於這些行政處分,如果人民認為權利受到國家的侵害,可以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主張權利。而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在大多數情況下,依法必須先經過「訴願」,若未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就可能會被法院直接駁回。

依照訴願法的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以提起訴願。此外,人民對於依法向中央或地方機關提出申請的案件,如果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應作出決定)而不作為,人民也可以提起訴願。

訴願要如何提出?

可以提起訴願的人,包含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等)及利害關係人。

而提起訴願的期限,依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必須在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以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如果超過法定期限,訴願就會直接被駁回,因此遵守法定期限非常重要。

至於訴願的管轄機關,依照訴願法的規定,應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例如:

  • 1. 不服鄉、鎮、市公所的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 2. 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 3. 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4. 不符中央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者,向各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5. 不服中央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者,向其上級的院提起訴願。
  • 6. 不服中央各院的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書要怎麼寫?

依照訴願法第 56 條的規定,訴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1. 訴願人的年籍資料。
  • 2. 訴願代理人的年籍資料。
  • 3. 原行政處分機關。
  • 4. 訴願請求事項。
  • 5.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6.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 7. 受理訴願之機關。
  • 8. 相關證據。若為文書證據者,應準備繕本或影本。
  • 9. 提出之年、月、日。
  • 10.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訴願的事實及理由,訴願人應具體指出原處分的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原處分違反了某法令規定;原處分機關欠約管轄權;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等。

訴願多久會有結果?

訴願法第 85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於收受訴願書起 3 個月內作出訴願決定,必要時可以延長 2 個月。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訴願人提起訴願後有再補充訴願理由,則期限會從最後一次補充理由後才開始起算。

此外,訴願原則上是書面審理,但訴願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或申請,通知訴願人或原處分機關到場陳述意見或進行言詞辯論,協助受理訴願機關更加了解案情。

至於訴願的結果,可分為:不受理、無理由、有理由等。如果是訴願無理由,代表維持原處分,訴願人若要繼續爭執,必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訴願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就會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且可能會逕行變更原處分內容,或是發回請原處分機關重作處分。

覺得訴願程序很複雜嗎?依照訴願法規定,訴願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但必須是具有律師資格或是其他法定身分的人,才能擔任訴願代理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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