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怎麼辦?如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文 / 郭柏鴻律師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受到法律保障。但我們有時候對於國家的公權力行為,難免會感到不服,甚至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這時候該如何進行救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什麼是「行政處分」
我們的日常生活,難免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小到交通違規被開罰單,大到不動產被國家徵收,這些會讓我們覺得「權利被影響」的行為,在法律上大多屬於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定義,行政處分指的是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的具體事件所作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且是會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雖然看起來很抽象,但其實行政處分一直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中,像是建築執照核發、吊扣駕照、被命拆除違建、戶籍或不動產登記、各類行政罰鍰等,都屬於行政處分。另外,交通號誌或警察的交通指揮、停車格、行人徒步區、斑馬線、禁止停車線的劃定等,也都屬於行政處分。
如何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在判斷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時,可以大致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二個層面。
在形式合法性部分,像是行政機關是否具備管轄權(有沒有越權?)、行政機關的組織是否合法(如委員會組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法定方式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實質合法性則像是行政處分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是否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如法律保留原則)或其他的一般法律原則(如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如果是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的處分,其裁量是否有瑕疵?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是其內容在客觀上無法實現?
無論是缺乏形式或是實質合法性,都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處分的相對人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行政處分違法,應如何救濟?
如果行政處分的相對人,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原則上可以於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之日起的 30 日內提起訴願(少數的行政處分有另外的救濟方式)。訴願通常會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管轄。例如: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的處分,可以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不服內政部的處分,可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如果對於訴願的結果不服,可以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以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目前採「三級二審制」,因案件類型的不同,第一審會由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是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不過,一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往往不是非黑即白般的明確,而是需要加入法官的價值判斷。因此,如何說服法院認定行政處分違法,並將其撤銷,也是每一件行政訴訟的重中之重。此時的關鍵除了處分的本質外,也很考驗處分相對人對於法律的理解及論述能力。如果需要協助,歡迎隨時諮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