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6

「多層次傳銷」就是直銷嗎?加入後要怎麼退出?

文 / 郭柏鴻律師

常常會有客戶來詢問,經由別人的推薦而加入了直銷事業,但事後想要退出卻遭遇困難,不僅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囤的一大堆貨也不知該如何處理,這時該怎麼辦?

直銷:「多層次傳銷」

直銷並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法律上對於類似商業模式的正式稱呼為「多層次傳銷」。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定義,指的是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是否需「囤貨」則非決定性要件)。

而所謂的「傳銷商」(俗稱的「上線」),則是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可以藉由介紹他人參加(俗稱的「拉下線」)及因為下線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其他下線加入,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因此,參加多層次傳銷的人,可能同時會具備上線傳銷商和下線傳銷商的身分,並由所有參與者共同建立起上到下的多層次組織。

法律禁止的直銷行為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不得為下列行為:

  • 1.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的費用。
  • 2. 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 3. 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的商品數量(俗稱「囤貨」)。
  • 4. 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的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導致減損其他傳銷商的利益。
  • 5. 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的權利。
  • 6. 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如果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上線)違法從事上述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可處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而多層次傳銷的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所以如果有遭遇違法的傳銷行為,可以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如何退出多層次傳銷?

如果是剛加入就反悔,依照多層次傳銷法第 20 條規定,傳銷商可以自訂約日起算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傳銷事業應接受傳銷商的退貨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的商品,並返還退貨商品的價金及其他款項,但可以扣除已經給付的獎金或報酬,以及因可歸責於傳銷商導致的商品價值減損。

如果簽約後超過 30 天才想退出,此時仍可以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且 6 個月內所進的貨,都可以要求退貨,但傳銷事業可以只退還原貨款的 90%,並可扣除已給付的獎金或報酬,以及商品價值減損的金額。

法律也特別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傳銷事業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也不能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法辦理退貨,否則可以處 1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若仍不改正,可按次連續處 2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如果傳銷商想要退出傳銷事業時,遭到惡意刁難,像是無法退貨或是被索取高額違約金,此時建議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主張權益。本所就有多次協助當事人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最後成功退出傳銷事業並取回貨款的成功經驗,有需要歡迎隨時線上諮詢!

立即線上諮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