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期間出的錢算贈與還是借貸?分手後還能要得回來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常常會遇到當事人來詢問,他們在和前男友、前女友交往期間,為對方付的款項,在二人分手後,有辦法要求對方返還嗎?如果當初二人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是否會有差別?
付出款項的性質
針對分手後是否能將交往期間為對方付出的款項要回來,在討論這個問題時,首先要確認的就是當初這筆款項在法律上的「性質」,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
贈與和借貸,都是民法上的一種契約。贈與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由他方允受的契約。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的一方移轉金錢的所有權給他方,而約定他方應返還相同數量金錢的契約。
該如何確定款項的性質
贈與和借貸很好區分,但難就難在該如何「證明」一筆款項是贈與還是借貸。在法律上金錢借貸並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只要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且有交付金錢的事實,就算是口頭也能成立。
但我們最常遇到的狀況,就是出錢的一方說當初講好只是「代墊」,但另一方卻斬釘截鐵說明明就是「贈與」。當雙方的認知發生歧異,進了法院,此時就會顯現出舉證的重要性了。
舉例來說,如果出錢的一方能夠提出借據、對話紀錄(有提到是借錢、代墊、另一方有表示之後會還等)甚至是證人,都有機會能夠說服法官,認定當初為對方出的款項確實只是借貸。相反的,如果另一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當時對方確實是出於贈與的意思,就有機會不用返還款項。
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如果一筆款項是借貸,不論雙方是否分手,貸與方都可以要求返還。但如果是贈與給對方,即使雙方日後分手,原則上也無法反悔、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
除非是基於婚約的贈與(要確實訂立婚約,單純基於結婚為前提交往不算!),或是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贈與的事由(例如對於贈與人或其親屬有犯罪行為等),或是在「有條件贈與(附負擔贈與)」的情形,受贈人沒有履行贈與時雙方約定好的條件(負擔),此時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保存證據很重要
因此,我們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在付錢的當下就要想清楚是贈與還是借貸,如果是借貸,一定要留下證據。如果覺得情侶間簽借據傷感情,至少也要留下足以看出雙方有借貸合意的對話紀錄等證據。在金額比較大的情況(如幫忙還房貸、車貸,或是高價值的貴重物品),如果覺得雙方分手後會心有不甘,更是要在一開始就作好預防措施,像是成立附負擔的贈與等。
畢竟若當下心裡想的是贈與,只是單純因為雙方分手後為了當時的付出覺得不甘心,此時想要再把金錢或物品要回來,難度就會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