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5

緩起訴和緩刑有什麼差別?要如何爭取緩起訴?

文 / 郭柏鴻律師

最近許多人都從新聞中聽到「緩起訴」這個名詞,但究竟什麼是緩起訴?和也很常聽到的「緩刑」有什麼不同?緩起訴就等於輕縱嗎?要怎麼樣才能讓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呢?

什麼是「緩起訴」

首先,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過偵查程序,當檢察官依照偵查所得到的證據,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時,才會提起公訴。檢察官起訴後,案件會進到法院審理,由法官認定被告是否確實構成犯罪,並作出判決。

所謂的緩起訴,依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檢察官雖然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暫緩」提起公訴。緩起訴制度的目的,是在給予被告懲戒與改過的機會,幫助被告重返正常生活,也能降低司法系統的運作負擔。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規定,如果被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在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的事項,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之後,若認為給予緩起訴比較適當,就可以作成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的附帶條件

但緩起訴的目的,還是要讓被告有知錯、改過的機會,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的規定,檢察官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時,還可以附帶下列事項:

  • 1. 向被害人道歉。
  • 2. 立悔過書。
  •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金額的賠償。
  • 4.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可以提撥一定比率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5. 向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提供 40 至 240 小時的義務勞務。
  •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 7. 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 8. 預防再犯所為的必要命令。

此外,緩起訴處分會附有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有下列行為,緩起訴就可能被撤銷:

  • 1. 違反上述的緩起訴附帶事項。
  • 2.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3.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與緩刑的差別

緩起訴是由檢察官決定「暫緩起訴」。緩刑則是案件已經起訴進到法院、經過法官審理後,法官雖然判決被告有罪並處以刑罰,但可以「暫緩執行」,只要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都沒有發生應撤銷緩刑的事由(如再犯罪),等緩刑期間過後,原本被宣告的刑罰就會失效。

簡單來說,緩起訴是由檢察官作成的處分,讓案件直接在地檢署就終結。緩刑則是案件已經起訴經法官審理後,由法官於最後的判決中宣告。所以不要再說檢察官「判決」被告緩起訴了喔!

要怎麼爭取緩起訴?

要爭取緩起訴,首先要確定所犯的罪,最輕的本刑是否低於 3 年。如果犯的是重罪,檢察官是根本沒有權限給予緩起訴的。

再來,是否給予緩起訴是檢察官的選擇,並非義務,所以被告給予檢察官的印象就很重要。對於犯後態度良好、配合偵查程序、願意賠償被害人的被告,通常檢察官也會比較願意給予緩起訴。

比較特別的像是施用毒品案件,被告也可以在偵查階段主動向檢察官敘明身體狀況、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因素,請求檢察官以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取代觀察勒戒或起訴。

總而言之,緩起訴的爭取,必須仰賴被告與檢察官之間的良好互動,有許多需要留意的小細節。如果有任何疑慮,也可以委任有相關經驗的律師為辯護人,讓律師為被告的利益作最大的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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