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長輩負債累累怎麼辦?一定要辦拋棄繼承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常常有客戶來問,長輩生前負債累累,過世之後,是否一定要辦理「拋棄繼承」?有聽說民法已經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這樣沒辦拋棄繼承是不是也沒差?其實不是!一不小心繼承人可能還是得自掏腰包幫長輩還債喔!

拋棄繼承

依照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會自動繼承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白話來說,就是繼承一切的資產及負債。所以若被繼承人生前的負債大於資產,就會導致繼承人非但拿不到遺產,反而還繼承了一大堆債務的情形。

但民法第 1174 條也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一旦拋棄繼承,不管是被繼承人的資產或負債,都不需要承擔。拋棄繼承要在繼承人「知悉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再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的繼承人。如果錯過了時間,就不能拋棄了喔!

全面限定繼承

由於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程序也較為繁瑣,所以過往有些人因為不知道長輩遺留了大筆債務,或是一時疏忽忘記辦理拋棄,而繼承了鉅額債務,甚至導致子女一輩子無法翻身的悲劇結果,因此民法在 2009 年完成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

依照新增訂的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雖然繼承人還是會繼承一切的資產、負債,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要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才要負清償責任。

舉例而言,父親過世後留下 100 萬元資產、150 萬元負債,如果小孩辦理拋棄繼承,當然就不需要為這 150 萬元的債務負責。但即使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理,到時候債主找上門來,小孩也只需要就「所得遺產」的範圍內清償,也就是最多只需要還 100 萬元。

但在特定情況,還是要自掏腰包

有些人會想說,既然這樣,那好像也不需要辦拋棄繼承了,反正就算最後發現負債比較多,大不了就是把繼承到的財產都拿出來還而已。但其實不一定是這樣!

很多人都會忽略,民法第 1156 條要求繼承人要在「知悉其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之後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的程序,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以釐清到底被繼承人的負債有多少,並確定各個債權人應該分到的比例。

但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或是怕麻煩,都沒有踐行這個程序。依照民法第 第 1162-1、1162-2 條,這可能會導致繼承人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以上面的案例來說,如果在小孩拿 100 萬元去清償爸爸的生前債務 150 萬元後,又有另一個債權人跑出來說爸爸生前也欠他 150 萬元。因為小孩當時沒有去陳報遺產清冊,所以小孩就可能要自掏腰包 50 萬元出來還給第二個債務人!

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小孩繼承到遺產 100 萬元,應該要平均還給這二位債務人各 50 萬元,但因為小孩沒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就擅自先還錢給第一個債權人,侵害了第二個債權人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此時小孩要自掏腰包來向第二個債務人清償他的應得部分,而且先前已經多還的 50 萬元,也不能向第一個債權人討回來!

所以說,遺產繼承有很多眉角,也有很多細瑣規定,甚至不是每一個律師都能全面掌握。若真的有疑慮,為了自己的荷包安全,建議尋求專業的意見喔!

立即線上諮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