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違約金有上限嗎?金額太高要怎麼請求法院酌減?

文 / 郭柏鴻律師

簽任何契約前,我們都會建議當事人一定要特別留意合約中是否有「違約金」的條款,以充分了解簽約風險。但簽了有高額違約金的條款,一旦違約,就真的要全額賠償嗎?如果覺得金額太高不合理,可以怎麼辦?

違約金的意義

違約金指的是依照契約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債務不履行」(不依約履行契約)時,應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錢。違約金的目的是用來督促當事人履行契約,而不會任意「毀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了少數依法不能強迫履行的契約(如婚約),不能約定違約金外,在絕大部分的情況,契約當事人都可以在契約中訂定違約金條款,違約金的金額也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

違約金的性質

民法對於違約金的性質,可以再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以及「懲罰性違約金」二種。

如果違約金是屬於「損害賠償預定」的性質,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發生,債權人不需要舉證證明損害金額的多寡,就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但如果沒有任何損害發生,就不能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則是處罰性質,無論債權人有沒有受到損害,都可以請求,甚至在債權人有損害時,還可以在違約金之外,再請求損害賠償。

要判斷違約金的性質屬於哪一種,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也就是看契約有沒有寫明。如果契約沒有寫明,法院則會綜合判斷。若契約在違約金條款之外,還有其他的損害賠償條款,那違約金就應認為是「懲罰性違約金」。但若契約沒有其他的賠償規定了,此時就應將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依照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規定,如果債務已經履行一部分,法院可以減少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也能酌減至相當的數額。

至於金額是否過高,法院會綜合判斷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債權人已受到的利益等;尤其當違約金是損害賠償預定性質時,會特別著重於債權人所實際受到的損害。

如果金額過高,法院可以酌減多少?就必須由法院針對個案具體判斷,在實務上不乏將違約金酌減至五分之一、十分之一或更低的案例,在少數極端情況法院甚至可以將違約金「酌減至零」。

因此,在簽約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有違約金、是哪種性質的違約金?若不幸被求償違約金時,也不用太害怕,因為是否真的要賠償、金額是否過高,在法律上都還是有很大的攻防空間,記得一定要尋求專業的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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