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員工可以拒絕調職嗎?什麼是勞基法的「調動工作五原則」?

文 / 郭柏鴻律師

勞工最害怕的莫過於被雇主資遣,但有時職務調動比資遣更可怕!有些雇主會用調職來讓員工知難而退、自請離職,這樣可以嗎?雇主調動勞工的職務,要怎麼做才合法?面對雇主違法調職,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調動工作五原則

依照勞基法第 10-1 條的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了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1.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能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像是雇主不想付資遣費,就用調職迫使員工自請離職)。
  • 2. 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
  • 3. 調動後的工作,是勞工體能及技術上可勝任的工作。
  • 4. 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 5. 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只要違反上列原則的任何一項,即使勞動契約中已約定雇主有調動職務的權利,雇主仍然不能調動勞工的工作。

如果勞動契約中並未明文約定雇主有調職權,則法院多會檢視雇主的調職在業務上是否有必要性、合理性,並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的程度,綜合考量。若無法通過檢驗,法院就可能認為雇主的調職構成權利濫用而違法。

違法 vs. 合法調職

實務上在判斷調職是否合法時,往往會審酌通勤時間、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內容)、調動理由等因素,綜合判斷。

在某個案例中,雇主將公司某部門的辦公地點全數遷往新址,有員工認為通勤時間增加,起訴雇主違法調職。但法院認為,調動並非單獨針對該員工,且增加的通勤時間約 19 分鐘,還在一般社會大眾所能接受的通勤距離內,雇主的調動並未違法。

但在另一個案例中,雇主將員工的上班地點調往外縣市的分店,使員工的通勤時間從原本的 4 分鐘,增加為 40 幾分鐘,且雇主對此沒有提供勞工額外的必要協助,而認為這樣的調職行為屬於違法。

在調職後薪資變更的情形,最高法院曾在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682 號民事判決中表示,勞工擔任不同工作,受領的工資本就有所不同,只要不是不合理或沒有正當理由的違法減少,尚不能僅以工資總額減少為由,就認定雇主的調職違法,必須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

遇到違法調職如何主張權利?

若遇到雇主違法調職,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的民事訴訟。且依照勞動事件法第 50 條的規定,勞工可以向法院聲請作成依原工作(或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讓勞工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繼續留在原職。

但若勞工覺得提出訴訟就等於和雇主撕破臉,即使勝訴也不想再留在原公司任職的話,勞工也可以選擇依照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由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且此時雖然是勞工自願離職,仍然可以依勞基法第 17 條的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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