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應如何選擇財產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有什麼影響?
文 / 郭柏鴻律師
在家事案件中,離婚事件可說佔了最大比例,許多時候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財產分配談不攏,導致協商卡關。但其實許多與財產分配有關的爭議,都是在結婚時就可以預先設想,甚至是可以避免的,這就牽涉到配偶間對於財產制的選擇了!
夫妻財產制種類
民法上對於雙方結婚後的財產應如何管理、處分、離婚後如何分配,設計有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分別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 1004 條規定,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如果沒有特別用契約約定,就都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果想要使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則必須要另外訂立書面契約。
至於同性婚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同樣是準用上述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最大特色,是將雙方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包含雙方各自於結婚前(或是改用法定財產制之前)就已經取得、擁有的財產;婚後財產則是婚後才取得的財產,包含婚前財產於婚後產生的孳息(像是利息、租金收入等)。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為婚後財產。
無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雙方都還是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且可以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含:離婚、一方死亡、雙方中途改用約定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若一對夫妻離婚時,夫的婚後財產有 300 萬元、婚姻中負債 100 萬元,妻則有婚後財產 500 萬元,無負債,此時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就是 300 萬元(500 - (300-100) = 300),此時丈夫就可向妻子請求給付差額的一半也就是 150 萬元。
但剩餘財產的分配也有例外,像是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是「慰撫金」,都不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此外,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有明知將損及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為(如惡意脫產),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他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而夫妻的一方如果對於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的情況,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衡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分別財產制
相比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若雙方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就不須再區分婚前及婚後財產,雙方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也不須分配。
就算結婚時沒想那麼多、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婚姻中雙方隨時都還是可以改採分別財產制,但要記得必須以書面契約訂立才有效,而且若沒有向法院登記,仍不能對抗第三人。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婚姻中途才改用分別財產制,對於改用之前已經存在的婚後財產,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但若雙方有共識,這部分仍可用契約另行處理。若有相關需求,歡迎向本所諮詢,獲得最妥適的建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