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5

勞工請事、病假要附證明嗎?雇主可不可以不准假?

文 / 郭柏鴻律師

春節假期後,各行各業陸續開工,還沒收心的廣大勞工們,無不想繼續請假在家休息。但說到請假,我們常常會遇到勞工或是雇主詢問,請事假或病假,需不需要附上證明?怎麼樣的證明才算足夠?雇主是否有給假的准駁權?

勞工請假日數上限

勞基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以請假。勞動部並依照本條規定,訂定了「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 2、3 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 8 日;喪假則依照親屬身分給予 3 至 8 日。

病假部分,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勞工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病假」:

  • 1. 未住院者,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 2.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3. 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4. 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5. 如果勞工請病假日數超過上限,且用事假或特休假抵充後,仍然未痊癒者,可予以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 1 年為限。

事假部分,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可以請事假,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要注意的是,勞工請假規則中的請假日數,只是法定下限,雇主也可以在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中,給予勞工更優惠的請假天數。

另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以請生理假 1 日,不計入勞基法的病假日數。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雇主均可要求證明

在請假程序方面,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則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在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至於什麼樣的證明才算足夠,在病假方面,勞動部曾指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診斷證明書,甚至是門診的就醫收據,都可作為請病假的依據。如果雇主恣意拒絕勞工的病假申請,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 2 萬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事假,雇主則可要求勞工提出「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的相關證明,若確實有由勞工親自處理的必要,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予事假,並無准駁的權限。但若勞工無法敘明合理的請假理由,亦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或是請假天數已經超過上限時,雇主則有權利不給假。

雇主宜訂定合理的請假規則

雖然法令已有規定,但對於雇主而言,仍有必要訂定合理的請假規則,明定各種假別的日數、給薪規定及請假流程等,使勞資雙方能有明確的遵循依據。透過律師的專業建議,亦能事先評估可能發生的糾紛,最大程度的避免違法風險。如有任何需求,歡迎透過本所的 Line 帳號進行免費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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