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要怎麼約定才有效?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文 / 郭柏鴻律師
無論是受僱或加盟,常常會碰到契約包含「離職後O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否則須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在法律上稱為「競業禁止條款」,這樣的條款有效嗎?如果覺得違約金太高該怎麼辦?
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護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可以受僱或經營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工作。可能受限制的對象,除了一般勞工外,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經理人、董監事、加盟主都有可能成為受限制的對象。
競業禁止條款可分為「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二種態樣,雖然勞工於下班時間兼差原則上並未違法,但雇主常常會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約束,禁止勞工在競爭對手處兼差,或利用下班時間經營與雇主競爭的事業,如果違反,勞工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之處分,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遭到懲戒、解僱。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
至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由於往往會嚴重限制勞工的工作權,所以法律也設下許多要件。依照勞基法第 9-1 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以下的規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才有效:
- 1.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 2.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 3.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
- 🔸期間:最長不能超過兩年,也不可以逾越該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
- 🔸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
- 🔸範圍:即不能從事的行業、工作,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 🔸就業對象:即新雇主,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的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像是產業銷售、市場情況、客戶資料、產品配方、商業模式、該產業的「Know-how」等營業秘密,都可能是雇主應受保護的利益。
勞工擔任的職務,必須有機會接觸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所擔任的職務並無機會接觸公司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者(如公司行政庶務人員),就沒有限制其離職後競業的必要。
雇主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競業禁止期間,每月的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月薪的 50%,並須足以維持勞工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通常依照當地的每人平均月支出計算),且補償金額須與勞工因遵守競業禁止所受的損失相當。補償金可以約定於離職後一次或按月給付。
要注意的是,離職時平均月薪的 50% 只是最低標準,法院仍然會綜合各項因素判斷補償金額是否合理。且依照法律規定,合理補償不包含勞工在職時受領的給付,因此雇主不能用「在職時已經額外給予補貼」作為免除離職後給予補償的理由。此外,有法院見解認為,補償的金額必須事先明文約定,讓勞工事先知情,這樣對勞工而言才具期待可能性,不能由雇主於勞工離職後片面決定補償金額。
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許多競業禁止條款會約定高額違約金,但若違約金額顯不合理,勞工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 252 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會參酌客觀事實、當事人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預期利益等情形,予以酌減,且酌減的空間往往不小。因此若真的簽了競業禁止條款,但認為違約金過高,還是有機會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解套。
你是企業主,想用競業禁止條款來保護自己,但不確定怎麼約定才有效嗎?或你是員工,覺得雇主的競業禁止條款不合理,或簽了才發現違約金太高嗎?有任何問題都歡迎向本所免費線上諮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