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房屋租約到期一定要重簽嗎?如果沒有換約會怎樣?

文 / 郭柏鴻律師

許多人都有租屋的經驗,有時雖然租期已經到了,但雙方卻沒有重新簽約,而是僅藉由房東繼續收租、房客繼續繳租,讓租賃關係延續下去。這樣對租賃關係會有什麼影響?會不會導致房東最後無法收回房屋?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絕大多數的房屋租賃,在租約上都會載明「租賃期限」,這樣的租賃關係在法律上稱為「定期租賃」,依照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相對的,如果雙方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租期,則是「不定期租賃」。

要注意的是,就算原本的租約有定期限,但期限屆滿後雙方沒有重新簽約,而是由房東繼續收租、房客繼續使用房屋,此時依照民法第 451 條規定,若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而出租人也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時,就視為雙方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約。

不定期租賃要如何終止?

依照民法第 450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房屋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必須另外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情形,才可以收回房屋,像是:

  • 1.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2. 承租人擅自轉租於他人時。
  •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 2 個月以上時。
  • 4.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6.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屬設備,而不為修繕或為相當之賠償時。

如果沒有上述的情況,就很可能導致在雙方轉為不定期租賃後,房東無法單方面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因此,建議房東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而省略期滿後換約的步驟,導致後續衍生更多麻煩。

可以預先表明不續租嗎?

為了避免因一時疏漏,許多房東會在租約中預先載明「期滿後絕不續租」、「續租應重新簽約」等條款,防止租賃期限屆滿後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這樣的約定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早在 55 年台上字第 276 號原判例中就表示,若雙方於訂約之際,已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就足以產生阻止續租的效力。近期最高法院也在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76 號民事判決重申,認為此時承租人已能預期該租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因此不會僅因出租人沒有即時表示反對續租,雙方就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

但最高法院也表示,雖然此時無法自動續租,但仍不排除當事人可以另外成立新的租賃合意,且只要雙方對於租賃標的物及租金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就算沒有訂立書面契約,仍然可以成立租賃契約(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74 號民事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 2855 號民事判決)。

因此,房東也絕不能因為租約中有期滿不續租的約定,就高枕無憂,因為若房客能舉證證明雖然雙方沒有重簽書面契約,但從其他證據(如對話紀錄中房東表示同意續租)能證明雙方已經達成新的租賃合意,此時仍然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導致房東無法任意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想確定目前的租約是否可能成為不定期租賃、導致房屋無法收回嗎?如果真的成為不定期租賃,有什麼方法可以收回房屋呢?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與本所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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