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

沒錢打官司怎麼辦?「訴訟救助」和「法律扶助」有什麼差別?

文 / 郭柏鴻律師

對多數人而言,打官司是一件麻煩事,除了要耗費許多精力及時間,還要支出一筆不小的費用。若是沒有錢,就真的沒辦法打官司或請律師了嗎?法律上有哪些可以尋求幫助的管道呢?

訴訟救助

首先,對於要繳納給法院的「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等),可以透過聲請「訴訟救助」的方式,而暫時不用繳納。

像是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定,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除非是顯然沒有勝訴希望,否則法院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至於刑事訴訟,則本來就無須繳納裁判費。

但訴訟救助只是讓當事人在判決確定之前,可以先不用支付訴訟費用,若是最後確定敗訴,屆時仍須支付原本應付的費用喔!

法律扶助

但即使能夠暫時免繳訴訟費用,對於不諳法律的人而言,往往還需要律師的協助才有辦法順利進行訴訟程序,此時就需要「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的協助了。

法扶是政府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負責向無資力者提供下列法律扶助事項,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 1. 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 2. 調解、和解之代理。
  • 3. 法律文件撰擬。
  • 4. 法律諮詢。
  • 5.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 6. 其他經法扶決議之事項。

至於「無資力標準」的認定,會依每年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而調整,且認定結果可能會是「全部扶助」或「部分扶助」,具體標準可以上法扶的網站查詢。

無資力者以外的扶助對象

除了無資力者外,若下列當事人沒有自行選任律師,也是法律扶助的對象:

  • 1. 涉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
  • 3.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
  • 4. 以上三種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 5. 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 6.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類似事件,經過法扶決議。

要注意的是,先前曾有不肖人士冒充法扶基金會的名義招攬訴訟,若有相關需求時,一定要確定洽詢對象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不要受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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