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期還沒到,可以提早終止租約嗎?需要賠償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租屋時,租賃契約上通常都會載明租賃期限,但若租賃期限還沒屆滿,房東或房客因為一些因素想要提早終止租約,這樣可以嗎?需要賠償對方嗎?
租約是否允許任意終止
是否能提早終止租約,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當初雙方簽約時,租約是否允許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契約。
以住宅租賃為例,在行政院公布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就明確規定,租約中應記載雙方是否可以於原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任意終止租約。
若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要終止的一方至少應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若是沒有遵守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則應賠償他方最高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金額的違約金。
若沒有約定,是否能提前終止?
若租賃契約沒有約定雙方可以任意終止契約,此時當事人是否還是能提前終止,法院有不同的見解。
早期的法院見解大多認為,雖然契約沒有約定,但只要一方願意賠償他方的損失,仍然能夠提前終止契約,不須經過他方同意。若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有爭執,則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解決。
但近期的實務見解已有轉變,像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25 號民事判決就表示,依民法第 450 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若沒有約定或法定事由發生,當事人就不能任意終止契約。
如有約定或法定事由,仍可提前終止
前面提到的都是指當事人不附理由「任意終止」的情形。但即使租賃契約沒有允許任意終止,若發生約定或法定的事由,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舉例來說,若是出租人遲遲不修繕房屋、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健康或安全的瑕疵、承租人因疾病或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或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權利,導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等情況,承租人還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相對的,若出租人為了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承租人遲付租金或管理費達一定金額、擅自變更用途、違法存放危險物品、違法轉租、毀損房屋又不修繕、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等,出租人也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因此,租賃契約是否能提早終止,其中的學問很大,除了建議大家在訂定租賃契約時,一定要先注意相關約定。若發生爭議時,還是要諮詢專業意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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