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請求「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該如何計算?
文 / 郭柏鴻律師
前一篇文章我們提到,車禍的被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精神賠償」,法律上稱為「精神慰撫金」。但除了車禍以外,還有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金額又該怎麼計算呢?
什麼是「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其實並非法律用語,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為「精神慰撫金」,指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的規定,在某些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雖然被害人不一定有實際上的財產損失,但仍會產生心理、精神上的痛苦,而這些痛苦也應該要獲得相當的賠償,因此稱為「慰撫金」。
哪些情況可以求償慰撫金?
依照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若是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遭到他人不法侵害,而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就可以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舉例而言,車禍受傷的被害人可以針對身體、健康權受到的不法侵害,請求肇事者賠償精神慰撫金;近鄰噪音的被害人,亦可因為居住安寧權受到不法侵害而請求賠償;而誹謗、公然侮辱、妨害自由、違反個資法、性犯罪等犯罪的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此外,若是不法侵害他人導致死亡,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慰撫金。因配偶權被侵害或是因離婚而受有損害的一方,亦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
慰撫金的金額該如何計算?
由於民法只規定應賠償「相當金額」,因此加害人具體應該賠償多少,必須由法官針對個案情況,依職權加以認定。
最高法院曾在 85 年度台上字第 460 號判決中表示,慰藉金的多寡,應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的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所受的痛苦,及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
簡單來說,慰撫金能夠求償多少,在判決出爐之前都無法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但若是有委任律師,律師會參考法院過去對於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當事人一個合理的求償區間,當事人可以以此作為參考,作為向法院起訴時請求的金額基礎,以免陷入「請求太少可能吃虧」、「請求太多既浪費裁判費,又可能影響法官觀感」的兩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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