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該怎麼處理?有哪些項目可以向對方求償?
文 / 郭柏鴻律師
每個人多少都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驗,若因車禍造成財物損失,甚至是不幸有人員傷亡時,肇事者須負哪些責任,被害人又有那些項目可以向對方求償呢?
財物損失
若因車禍造成車輛毀損或其他財物損失,被害人可以針對這些財產上的損害,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但要注意的是,在請求車輛的維修費時,法院多認為在計算零件及材料費用時,必須計入折舊,而非以全新的零件、材料的價格計算。至於維修的工資、烤漆、板金等費用,原則上可不須計算折舊。
醫療及看護費用
在有人員傷亡時,被害人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相關醫療支出,包含門診、住院、手術、藥品等費用,因此相關的支出單據一定要妥善留存。
在傷勢比較嚴重時,被害人可能會有一段時間需要專人看護,通常法院會以診斷證明上記載的「宜專人照顧O天、O個月」來認定,此時請看護的費用也可以求償,金額多半是以每日 2,000 元至 2,500 元不等來計算。就算傷者實際上是由親友照料,法院亦認為此時仍可以折算為相應的看護費用,請求肇事者賠償。
除了已經發生的損害外,若是能預期未來有其他必要的支出,像是復健費用、傷口美容費用等,亦可以舉證向肇事者請求。
交通費用
被害人就醫的交通費用,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即使是由親友接送或自行開車前往,亦有法院見解認為此時親友或自行開車所付出的勞力、油資等,仍可以用金錢評價,而可以用相應的計程車資向對方求償。
至於因車輛毀損或受傷,使被害人日常生活須搭乘計程車代步,若具有必要性,且在合理範圍內,法院原則上也會同意被害人的賠償請求。
工作上的損失
若被害人因車禍受傷而無法工作,這段期間損失的薪資等工作收入,被害人可以向肇事者求償。求償的期間,通常是以診斷證明上的「宜休養O個月」來認定,並佐以相關的請假證明。至於可以求償的金額,通常是以被害人車禍發生前的平均收入來計算。
若傷勢嚴重,造成後遺症,被害人此時可以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囑託由醫院進行鑑定,來判斷被害人勞動力減損的比例。
舉例而言,若某甲車禍發生時 45 歲,每月收入為 5 萬元,醫院鑑定出來的勞動力減損比例為 10%,則某甲每年可以請求的勞動力減損金額為 6 萬元(50,000 x 10% x 12)。由於強制退休年齡為 65 歲,所以某甲可以請求的勞動力減損年數為 20 年。若某甲要提前一次請求,須以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得出的可求償金額為 846,964 元。
精神賠償
除了財產上的損害外,車禍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依照民法第 195 條的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賠償」。
至於慰撫金的數額,法院會視被害人的傷勢嚴重程度,並斟酌雙方的學歷、經歷、財產狀況等,作個案判斷,沒有一定的金額。但若有委任律師處理,律師會參考類似情形在過往的法院判賠金額,提供當事人一個合理的參考區間。
若被害人因車禍死亡,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若雙方都有肇責?
如果雙方對於車禍的發生都有肇責,就屬於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的情形,法院此時會參考車禍的鑑定意見及個案情況,定出雙方的過失比例,並計算各自的賠償金額,且計算結果不一定是肇責大的一方要賠償比較多。
舉例而言,車禍中甲、乙的過失比例分別為 40%、60%,損害金額分別為 100 萬元、200 萬元,則甲可以向乙求償的金額即為 100 萬元 x 60% = 60 萬元。但甲也要對乙受到的 200 萬元損害負 40% 也就是 80 萬元的責任。互相抵消的結果,會造成雖然甲的肇責比較低,但甲仍要賠償乙 20 萬元。
由此可知,車禍求償其實有很多眉角,應該儘早和解還是訴訟到底,都需要視個案情況審慎評估,因此若有不確定的地方,建議還是尋求專業的意見,以免因小失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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