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

請特休需要經過老闆同意嗎?沒休完的假是否可以換錢?

文 / 郭柏鴻律師

現代人愈來愈重視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在辛勤工作之餘,適時休息充電也同樣重要,而對於廣大的勞工來說,依法享有的特休假就顯得彌足珍貴。但有時候會聽到勞工抱怨,請個特休假還需要老闆同意,或是根本「看得到休不到」。究竟勞基法的規定是什麼?雇主該怎麼做才不會違法?

什麼是特休?

特休指的是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的「特別休假」。只要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時,雇主就必須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特休假: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3 日。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7 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 十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當然,若雇主與勞工間有比勞基法更優惠的給假約定,就從其約定。此外,因為特休假是勞基法中的規定,所以若是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動關係(像是委任、承攬),原則上就沒有特休假的適用。

特休假的相關規定

依照勞基法規定,特休假的休假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原則上沒有拒絕的權利。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

此外,無論是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假,雇主都應照給工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若真的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此時可以停止勞工包含特休假在內的假期,但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雇主也必須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依勞基法第 38 條的規定,於年度終結時或勞動契約終止時,尚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按未休完的日數,折算為工資發給勞工。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將未休完的特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但最多只能遞延一次,若屆時還是沒休完,雇主仍必須折算成工資。

那勞工可不可以為了多賺點錢,而故意不休假?依照許多法院判決,如果勞工的特休未休完,是由於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此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日數的工資;但若是勞工個人的原因而自行未休時,雇主即可以不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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