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8
大麻煩!販賣、運輸、持有、施用毒品,差別在哪裡?
文 / 郭柏鴻律師
近日有知名網紅涉入與大麻相關的毒品案件,雖然第一時間有消息傳出可能是從國外攜回,後來當事人隨即否認,表示僅有單純吸食。目前我國仍然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單純的吸食,或是持有、販賣甚至是運輸,面臨的刑責有何不同??
毒品的分級
臺灣對於毒品犯罪,主要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該條例將毒品區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最嚴重,包含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第二級包含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等;第三級中最知名的像是 K他命、FM2;第四級則像是一粒眠、蝴蝶片等。
至於近年新興的「咖啡包」,則是以粉末方式將不同成分的毒品混合、包裝在咖啡包或奶茶包裡,因此就要視其中的毒品成分,來認定屬於第幾級的毒品。
第二級毒品相關規定
大麻目前在我國仍然被列為第二級毒品,不論是單純施用、持有,甚至是運輸、販賣,都會有刑責:
- 1. 施用: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持有(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下):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 3. 持有(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4. 持有(意圖販賣):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5. 轉讓(非基於營利):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6. 製造、運輸、販賣: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最長 2 個月。
毒品條例中的減刑規定
對於下列情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 1. 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應減輕其刑。
- 2. 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3. 被告是為了供自己施用而運輸毒品,且情節輕微:得減輕其刑。
另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毒品條例規定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此憲法法庭在今年 8 月 11 日作出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本條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對於一些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會造成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已經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而要求立法者應於 2 年內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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