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怎麼辦?管委會可以強制其搬離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現代人工作忙碌,許多人會選擇居住於社區,由專人提供代收郵件包裹、打掃公共環境及清運垃圾等便利服務。但這些便利都是因為住戶按月繳納管理費才有辦法維持,若不幸遇到了惡意積欠管理費的鄰居,此時管委會或是其他住戶可以怎麼做?
管理費 vs. 公共基金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沒有「管理費」這樣的名詞,而只有「公共基金」。公共基金的用途,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包含社區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等。
公共基金的來源,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除了當初起造人(建商)當初依法預先提撥的款項外,最重要的就是住戶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社區規約,按月繳納的費用,也就是俗稱的「管理費」。
欠繳管理費的處理方式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如果有住戶欠繳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的費用,已經超過二期或已達相當金額,管理委員會可以訂相當期間催告該住戶給付。
如果催告後仍然未給付,管委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命該住戶給付應繳的金額及遲延利息。但即使獲法院勝訴判決、強制執行後,該住戶日後又再次欠繳怎麼辦?
再次欠繳可以強制遷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如果經強制執行後,該住戶再度積欠應分擔費用(含管理費)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的 1% 時,管委會可以先促請改善,若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管委會就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若該住戶本身就是屋主,管委會更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屋主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若屋主於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沒有自行完成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管委會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拍賣,且拍賣後的所得,必須優先清償屋主積欠社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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