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有什麼法律效力?和律師函有什麼差別?
文 / 郭柏鴻律師
即使沒有實際遇過法律糾紛,大概也都聽過「存證信函」這個名詞,但存證信函真的有法律效力?收到存證信函就代表被告了嗎?和律師函又有什麼差別呢?
存證信函是什麼
存證信函其實是郵局提供的一種郵件型式,與一般的郵件不同,寄送存證信函時,至少需要準備「一式三份」,一份寄給收件人,一份供寄件人存底,另一份則是會留存於郵局。
此外,存證信函會採用附回執的掛號方式(雙掛號)寄送,而且存證信函上必須由寄件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與一般的郵件不同,程序較為嚴謹。
存證信函的用途
因為存證信函需要留存一份在郵局,且會採雙掛號寄送,因此對於法律上一些需要「通知」對方的行為,存證信函就很適合拿來作為證明。
舉例而言,對於沒有定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如果要請求債務人清償,法律規定必須要向債務人發出「催告」通知。此時若使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在郵件成功投遞的情況下,債務人事後就很難抗辯說沒有收到催告。因為除了有郵件投遞成功的證明,就連郵件的內容也有留存一份在郵局,債務人難以否認。
另外像是網購七日鑑賞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的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因此有些人會用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業者解約,以留下明確的紀錄,業者就較難爭執消費者沒有在期限內通知解約。
當然,存證信函也可以拿來作為警告、督促對方出面處理糾紛的手段。常見的像是請對方於收到存證信函後的O日內向我方聯繫,否則我方將會提告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等。此時存證信函的功能就只是單純的告知、表明立場,並不會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與律師函的差異
律師函的功能其實與存證信函類似,差別在於律師函是由當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的名義發函,存證信函則是任何人都可以自行撰寫、寄送。通常會委任律師發函,表示當事人願意投入一定的金錢解決糾紛,且可能已經在為後續的訴訟作準備。
律師函沒有一定的形式,每一間律師事務所的格式和寫法也不盡相同,但若想要兼顧存證信函的存證功能,委任律師、以律師的名義寄發存證信函,也是實務上常見的方式。
總而言之,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是否會發生法律效力,要看實質的內容而定。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不一定就代表已經被告(但有可能是在被告的路上),還是要依照具體內容個別判斷。有疑慮時記得尋求專業的建議,以免遲誤了黃金處理時間!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