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1

遇到欠錢不還該怎麼討回來?什麼是「支付命令」?

文 / 郭柏鴻律師

律師最常遇到的民事案件,莫過於債務糾紛,無論是幫助親友應急,或是為了商業交易必要,我們難免會遇到需要借錢出去的時候。但當債務人不願償還借款時,該怎麼辦?法律上有哪些途徑可以收回借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

首先要確認債務是否已經到了「清償期」

要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借款,第一件事情是要確定債務是否已經到期,這在民法上稱為「清償期」。舉例而言,雙方於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約定債務人最晚應於今年結束前清償。那在今年結束以前,除非債務人自願提早還錢,否則債權人並無法要求債務人清償,因為債務還沒「到期」。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呢?此時債權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但為了讓債務人有準備時間,依照民法第 478 條規定,債權人必須定 1 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對債務人催告,要求返還借款。

法律上討回借款的方法

討回借款的方法有很多,最軟性的是先行「催告」,也就是「提醒」債務人還錢,而在未定期限的借貸關係中,催告更是必要的步驟。至於催告的形式,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但許多人會以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除了留下明確記錄,進入訴訟時也能作為證據。

若催告無效,接下來就要考慮透過法院途徑解決。由於訴訟曠日廢時,可以考慮先用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來督促債務人還錢。當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 20 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拿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支付命令的優點是程序簡便快速,債權人只要向法院釋明雙方的債務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原則上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但若債務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就會失效,但即使如此,法院會在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直接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並訂庭期通知開庭,債權人不需要重新另行起訴。

當然,債權人也可以不聲請支付命令,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前預做規劃很重要

無論是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訴訟曠日廢時,債權人還要額外付出勞力、時間,甚至是律師費用,在債務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可能不一定划算。

但法律上其實有些方法可以簡化追討流程,像是在借貸時,同時要求債務人簽立本票,就可以用本票裁定的方式,快速地取得執行名義。

另外,如果當初的借貸契約,就先加上「強制執行條款」,並經公證人公證,這樣當債務人未依約還款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拿公證過的借貸契約,向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經過法院訴訟!

因此,事前只要多做一些準備工作,就可以最大程度的簡化追討欠款的麻煩。在遇到欠錢不還時,也可以諮詢律師,針對如何追討欠款,提供法律上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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