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遲到,雇主可以扣薪、罰款或強迫請假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對於員工而言,偶爾上班遲到是難免,但對於雇主來說,只要有員工遲到,可能就會打亂整體的人力分配,更別提若遇到「慣性遲到」的員工,老闆真的是一個頭兩個大。有些雇主會訂定遲到扣薪、甚至額外罰款,或規定遲到期間必須強制請假。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雇主可以「依比例扣薪」,不能強迫請假
勞動部曾在 2015 年發布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417 號函釋,表示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其並未提供勞務,因此雇主可以依照勞工遲到的時間,「按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舉例來說,若勞工的每日工時為 8 小時、日薪是 2,000 元,當勞工遲到 1 小時,雇主就可扣發 8 分之 1,也就是 250 元的薪資。
勞動部也表示,雇主可以允許勞工用請假代替扣薪,而且請假的最小單位,可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能規定遲到時間必須「強制」以請假方式處理,而應由勞工自由選擇。
雇主原則上不能額外罰款
有些雇主會以工作規則訂定額外的遲到罰款。不過依照勞動部的見解,勞工受僱從事工作,是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所以雇主不能在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至於罰款以外的其他懲罰性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審核其允當性。
法院也採取類似見解,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雇主雖然主張員工事前已同意遲到罰款,但基於勞雇雙方地位差異,勞工即使有表示同意,也是「形式上被迫」,因此這樣的約定仍牴觸勞基法而無效。
若雇主規定了額外的遲到罰款,就有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而被裁罰 2 萬元至 100 萬元的罰鍰。
若真的遇到慣性遲到的員工怎麼辦?
若雇主真的遇到了慣性遲到的員工、影響事業營運,用比例扣薪或其他懲戒手段也不見改善時,此時雇主可以考慮依照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或第 12 條第 4 款規定,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但要注意的是,雇主原則上仍必須先用盡一切可能的督促、改善方法,當勞工皆無改善時,才能進行解雇。曾有判決認為,雖然員工遲到次數確實較多,但公司若認為遲到是屬於重大影響公司秩序的行為,卻從未加以處罰,也沒有使用告誡、調職、降職等漸進式的懲戒手段,如此就很難認為對於雇主而言,員工的遲到行為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這樣的解僱就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要求,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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