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也可以和解嗎?和解才有機會緩刑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如果是有訴訟經驗的朋友,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剛開始最常被法官或檢察官問到的問題,八九不離十都是:「有沒有意願和解(調解)」?民事事件相對好理解,但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對於犯罪行為的追訴,難道也可以透過和解「私了」?
「和解換撤告」,只適用於「告訴乃論」的犯罪
對於刑案的被告而言,願意和解最大的原因,就是為了換取告訴人撤回告訴,讓自己不會受到刑罰制裁。
的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規定,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可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且撤回後就不能夠再次提告。也就是說,一旦雙方和解、告訴人撤告,之後就不能反悔再重新提告。
而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必須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之人(如被害人的特定親屬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有權進行偵查、起訴的犯罪,最常見的像是傷害罪(車禍涉及的過失傷害罪也是)、親屬間的竊盜罪等。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和解還有意義嗎?
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有沒有人提告,只要檢察官一知悉就必須主動進行偵查。也就是說,若被害人對於「非告訴乃論」向檢察官進行告訴,即使事後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撤告,因為檢察官已經知悉此犯罪,所以檢察官仍然必須繼續偵查、決定是否起訴。
常見的非告訴乃論之罪,有殺人、過失致死、強盜、竊盜、詐欺以及大多數的妨害性自主等犯罪。這類型的犯罪,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仍無法撤回告訴。但即使如此,和解對雙方還是都有好處!
首先,對於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而言,若是在偵查階段就達成和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3-1 條的規定,被告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實質上獲得免於被處罰的結果。
即使無法取得不起訴或緩起訴,案件進到法院,依照刑法第 57 條規定,法院必須審酌被告犯罪後的態度作為量刑輕重的標準,而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成為犯後態度很重要的指標。
尤其,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是實務上法院是否願意給予被告緩刑的最重要考量。如果被告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常都會儘量給予被告緩刑。因此,就算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於被告仍有很大的好處。
和解條件包含分期付款,若被告不履行還能再提告嗎?
實務上常遇到的爭議,像是被告可能因經濟條件不佳,或因和解金額龐大無法一次支付,而由雙方約定分期付款,並由告訴人先行撤告的情形。
若告訴人已經撤告,但被告於支付部分款項後,就不再支付,此時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人仍然不能再重新提出刑事告訴。若要避免這樣窘境,建議告訴人可以等到收到全部款項,或至少收到一定金額的款項後再正式撤告。
和解與調解的差別?
和解不限定形式,只要雙方講好,即使是私下的口頭協議都有可能成立和解。而調解則是成立和解的一種法定方式,由法院或調解委員會的公正第三人居中協調,促成雙方達成白紙黑字的和解。
和解與調解最大的差別,在於經過調解成立的和解協議,若有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需先提起民事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
以前面的分期付款爭議為例,若雙方是私下達成和解,則告訴人要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但若當初雙方是經由調解成立,告訴人就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免去要先提告的麻煩及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