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作都適用責任制嗎?責任制是否無法請領加班費?
文 / 郭柏鴻律師
在找工作時,很常聽到的一句話:「我們這份工作是責任制喔!」雇主所說的責任制,常常意味著勞工就是領固定薪水,但必須把工作做完,或是下班時也要隨時待命。但在勞基法上,責任制實際上代表的是什麼呢?什麼工作都可以是責任制?一定沒辦法領加班費嗎?
責任制是勞基法上的「例外」
勞基法原則上採用的是法定工時制,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視行業型態,另外輔以彈性工時制。
但對於一些性質特殊的工作,依照勞基法第 84-1 條規定,若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就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的限制,而是都依照勞雇雙方的約定辦理。這些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工作者,就是俗稱的「責任制」勞工。
由此可知,若採用了責任制,等於是將勞基法中有關勞動條件的最核心規定排除適用,因此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公告及核備的雙重把關,要件非常嚴格,不是由雇主說了算。實際上,大部分雇主宣稱的「這份工作是責任制」都不是勞基法上的合法責任制,因此仍不能規避勞基法有關正常工時、法定例、休假等規定。
適用責任制的工作類型
依照勞基法第 84-1 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只有下列性質的工作才能適用責任制:
- 1. 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的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的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 2. 責任制專業人員: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 3. 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 4. 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適用責任制的工作,必須符合這四大類型,且要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再來勞雇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勞動條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才是真正符合勞基法的合法責任制。
勞動部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目前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 84-1 條的工作約有 40 種,大家比較熟知的包含:監造人員、保全人員、受雇會計師、受雇律師、住院醫師、飛機機組員、導遊及領隊、漁船船員、電影業的工作人員等。
若想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否適用責任制,可以至勞動部網站看最新的「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公告。因為即使是曾經公告適用的工作,之後仍可能被廢止,如家庭幫傭、托兒所保育員、美容美髮、廣告業等,都是曾經適用責任制,但後來又被廢止適用的工作。
責任制也有加班費
現在的基本工資是每月 26,400 元,這是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 40 小時為計算基礎。因此,若雇主與適用勞基法 84-1 條的工作者約定的正常工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則基本工資就必須按時數比例增計,不能再只以 26,400 元為基本工資。舉例而言,如雇主與保全人員約定每月的正常工時,比法定正常工時多出三分之一,則該保全人員的每月工資就不能低於 35,200 元(26,400 + 26,400 x 1/3)。
若實際工作時數仍超出約定工時,那超出的時數也須以加班費給付員工。以上面的例子而言,若雙方約定每月工時為 240 小時,那每月超過 240 小時的部分,仍然必須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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