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工作是一年一聘,時間到了就一定得離職?

文 / 郭柏鴻律師

求職找工作時,看著各種徵人求才廣告,除了工作內容五花八門外,也會發現有的工作是屬於臨時性、短期性或是「一年一聘」等具有時限的工作。但不管任何工作雇主都可以設定期限嗎?只要契約的期限到了,勞工就一定得離職走人?那可不一定!

定期勞動契約 vs. 不定期勞動契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類,如果是屬於「繼續性」的工作,勞雇雙方應成立不定期契約,如果是下列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才能成立定期契約:

  • 1.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2. 短期性工作: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3. 季節性工作:因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 4. 特定性工作: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是定期契約,時間到了雙方的勞雇關係就會自動終止。但若是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要經由勞工同意或是具有法定事由(如歇業、虧損等),而且原則上有給付勞工資遣費的義務。

是否可以成立定期契約應實質認定

勞雇雙方是否可以成立定期契約,在於該工作性質上是否屬於「非繼續性工作」。依照法院見解,只要勞工所擔任的工作,就事業單位的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是具有「持續性」的需要,而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才需要,該工作就屬於繼續性工作。

因此,雙方是否可以成立定期契約,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的內容及性質判斷,而非由雇主片面決定該工作是否屬於繼續性工作,而任意與勞工簽定定期契約。

像是有法院判決認為,雖然雇主與勞工簽定一年一聘的契約,但勞工實際從事的均為公司日常具有繼續性的行政工作,甚至還負責正職人員的部份工作,因此認為勞工從事的工作對於公司而言有繼續性的需要,因此即使雙方簽訂的是定期契約,仍然應該認為是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即使勞雇雙方先成立了定期契約,但在以下兩種情況,定期契約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 1.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
  • 定期勞動契約已經屆滿,但如果勞工仍繼續為雇主工作、提供勞務,而雇主未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基於保護勞工,會認為雙方已默示同意繼續維持勞動關係,原先的定期契約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 2. 雙方連續簽訂定期契約:
  • 在臨時性、短期性工作的情形,為了避免雇主透過持續簽訂定期契約的方式,來規避雇主原本在不定期契約下應負擔的責任,因此當前後定期契約的簽訂間隔未超過30日,而契約的工作時間皆超過90日時,定期契約就會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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