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訂好的機票被取消或改時間,能向航空公司求償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連假期間許多人早已安排好出國行程,但即使早早就訂好了機票,有人卻到了快出發前才被通知原訂的班機取消或是時間更改,導致趕不上原定行程。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早就訂好的機票,航空公司真的可以說改就改嗎?
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
通常我們訂機票有二種方式,一是透過旅行社,二是直接向航空公司購買。如果是向旅行社買的機票,通常要更改、取消或有任何變動時,還是必須透過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處理。礙於篇幅,本文就先只討論旅客直接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的情形。
當我們在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時,在購票過程中都會同意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只是大家可能沒發現🥲),因此,當航班時間變動、延誤或航班取消時該怎麼處理,就必須回歸這個由雙方同意的運送條款。
以某主要國籍航空公司為例,在其運送條款中就載明,雖然航空公司承諾會盡力按照原定的航班時刻表載運旅客及其行李,但不保證該時刻表的時間為固定,且時刻表也不構成雙方運送契約的一部分。航空公司可以單方面變動航班時刻表,且不對於因該變動所導致旅客趕不上後續航班負責。
至於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後,依照運送條款約定,航空公司應該採用下列處理方式之一:
- 1. 應儘速以其他有空位的航班載運旅客。
- 2. 於合理時間內以自己或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俗稱的「改簽」),或以陸路運輸將旅客運送至其機票所載目的地,且不要求旅客支付額外費用。
- 3. 直接取消行程、退票。
因此,當收到機票取消或改期通知,記得第一時間聯絡航空公司,必要時可以試著要求他們幫忙改簽至其他航空(最好自己預先查好時間適合且有空位的航班),讓行程變動的影響降到最低。
EC 261/2004
但上述的處理方式,其實還是對旅客很不利,尤其若遇到出遊旺季,要等到有空位的航班可能都是好幾天以後了,出國的興致被打亂了不說,旅客也無法向航空公司要求任何賠償。若沒有旅遊不便險,原本預定好的住宿或其他行程可能都必須自行認賠。
難道就沒有對旅客保障多一點的方法嗎?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國外是怎麼做的。早在 2004 年歐盟就制定了有關航班補償的 (EC) No 261/2004 條款,只要航班被取消或延誤超過一定時間,只要不是因為天氣、罷工或安全風險等特殊情形,旅客都可以獲得 250 ~ 600 歐元的賠償,而且有權得到航空公司的妥善照顧,包括等待時間的餐飲、必要的飯店住宿、交通費用等。
不過這個規範只適用於從歐盟成員國境內出發,或是搭乘歐盟航空公司從歐盟外抵達歐盟國家的情況。所以若是搭乘臺灣的航空公司,除非是往來歐盟的航班,否則遇到問題還是必須回歸到航空公司自定的運送條款,對旅客的保障較為不足。期待未來我們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讓旅客和航空公司間能夠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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