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洗錢?把銀行帳戶借別人用算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本所李牧宸律師日前受邀參加政府機關洗錢防制的會議,雖然大家對於「洗錢」這個詞都很熟悉,但怎樣才算是洗錢呢?把銀行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也會觸犯洗錢罪嗎?
洗錢的定義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的規定,洗錢指的是:
- 1.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2.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洗的必須是來自於「特定犯罪」的所得,這包含了所有最輕本刑為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其他包括刑法、證券交易法、稅捐稽徵法、懲治走私條例...等法律中的特定犯罪,但一般人最熟悉的,莫過於詐騙集團與人頭帳戶的相關問題了。
一般洗錢 vs. 特殊洗錢
如果有前面提到的這些洗錢行為,就會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的一般洗錢罪,可以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但有時候雖然已發現可疑款項,但卻無法找到前面的「特定犯罪」,因此洗錢防制法在 2016 年修正時增訂了第 15 條的特殊洗錢罪,即使無法與前置的特定犯罪行為連結,只要收受、持有或使用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無合理來源、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就會構成特殊洗錢罪:
- 1. 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 2. 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
- 3. 規避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查核、通報程序)。
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
目前司法實務上大多認為,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多半對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所運用這件事情有所認知,因此常被認為構成幫助詐欺罪。除了幫助詐欺以外,因為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等於是讓詐騙集團可以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的去向及所在,因此也有可能構成洗錢罪。
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在 2019 年作出的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 號裁定,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認識的人,雖然不是洗錢防制法所稱的洗錢行為,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認知到,該帳戶可能會被拿來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的效果,卻還是提供帳戶,就會構成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但實務上最難證明的,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到底對於自己的帳戶會被拿去作為犯罪使用這件事情有沒有認知。尤其現在詐騙集團的話術很多,像是求職需要、投資代操盤等,往往會讓經濟弱勢者一不小心就落入陷阱,面臨被認為是詐欺和洗錢共犯的困境。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無論理由是什麼,絕對不要把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真的出了事,也要儘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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