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一直製造噪音,該怎麼處理?可以提告求償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近日傳出某知名藝人與其樓下住戶因為噪音問題發生糾紛,每個人對於噪音的容忍程度都不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時也難免會製造出擾人聲響,究竟二者間該如何權衡?如果真的遇到了吵鬧的鄰居,該如何是好?
社會秩序維護法
首先,講到法律上對於噪音的規範,可能會直覺聯想到「噪音管制法」,但噪音管制法處理的是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廟會、交通工具等所發出的噪音。如果是樓上、隔壁鄰居所製造的不具持續性、不易量測,但卻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近鄰噪音」,則必須由警察機關另外依有關法規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就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以處 6000 元以下罰鍰。
這邊所稱的噪音,並不限於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只要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就算。妨害公眾安寧是指使不特定的其他眾人所期望的「安寧生活」的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不以深夜發出為要件,而且即使是音樂(如鋼琴聲),只要令人難以於該時該地忍受,仍會被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如果居住的是公寓大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類似行為,違反者應該先由管委會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如果制止無效,則可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處 3000 至 15000 元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民事訴訟
除了前述請警察或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外,受噪音侵擾者也可以對該鄰居提起民事訴訟。
除了依民法規定請求制止、排除侵害外,目前法院已經普遍承認,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而法院通常會以音量、頻率、時間及次數來綜合判斷,該噪音是否已經達到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
不過,民事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舉證,若真的長期受噪音所苦,還是要努力蒐證,不論是記錄噪音發生的頻率、次數、錄音錄影,甚至是人證(其他鄰居、社區主委、處理員警的證詞等),都對於訴訟上的攻防很有幫助。
可以用「震樓神器」反制嗎?
除了民事求償,如果是惡意製造噪音,實務上還可能被認為是妨害被害人睡眠及居住安寧等權利的行使,而成立強制罪。實務上就曾發生,因為受不了鄰居的噪音,直接網購震樓神器反制,最後卻被認定成立強制罪,因此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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