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

格鬥比賽出人命,簽切結書就可以免責?

文 / 郭柏鴻律師

高雄一家武館近期舉辦格鬥比賽,卻發生選手疑因參賽過程中數次遭對手重擊,賽後不幸送醫不治。類似的新聞近期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而通常這類的競技運動,會要求選手簽署切結書,但當比賽過程中若真有選手受傷或死亡時,切結書真的有用嗎?

切結書有法律效力?

刑法上有所謂的「得被害人承諾」的概念,如果被害人自己都同意別人對他進行不法行為,願意放棄法律的保護,那刑法此時也沒有懲罰加害人的必要。這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就是雖然一個行為已經符合了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因為一些例外情況,所以刑法仍然將其評價為「不違法」。最常見的像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業務上的正當行為(醫生開刀不會成立傷害罪)等。

因此,像這種劇烈運動競賽項目而造成的運動傷害,如果參賽者已經於賽前作出承諾(或可以推測其已承諾),「原則上」應不具有違法性。

簽了切結書後,就可以把人打到重傷甚至死亡嗎?

不過,雖然被害人可自行決定放棄法律的保護,但必須要注意,有些東西是不能夠放棄的。像是刑法對於生命法益採取絕對保護,即使被害人同意別人將他殺死,殺人者仍然會構成刑法的「得承諾殺人罪」,無法阻卻違法。

在身體方面,雖然普通的傷害罪是可以經由得被害人承諾,而不受到刑法的處罰,但如果已經到達「重傷害」的程度,則仍然會構成刑法的「得承諾重傷害罪」甚至是「得承諾傷害致死罪」。

實際判斷上的困難

但在劇烈運動競賽中,現場狀況往往瞬息萬變,選手可能也無法知道,究竟揮了這一拳下去,會造成對方輕傷還是重傷,有沒有可能造成對方的生命危險?

對此,法院就必須針對每一個不同的個案情形作判斷。像是法院曾在一個羽球雙打隊友揮拍導致眼睛受傷、視力嚴重減損的案件中,認為羽球運動並不是身體競技,因此無法認定被害人在其參與羽球運動時,已經認識並同意可能會遭遇這樣的運動傷害,所以加害人的行為不是日常生活中,依照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而且是社會共同生活所必要的傷害行為,因此仍然成立過失傷害罪。

不過,在另一個柔道競賽導致對手單眼失明的案例中,法院則引用了另一個卻違法事由「可容許的危險」,認為參賽者已經認識到比賽的危險性,並同意比賽,則如果是參賽者遵循比賽規則所為的行為,雖然造成法益侵害結果,但還是屬於符合該項比賽所允許的合理危險,而不具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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